太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山西省农村集体三资检查内容)

太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山西省农村集体三资检查内容)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4-02-27 02:21:40

太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要按照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制度约束权力、阳光行使权力、合理监督权力和严惩滥用权力的要求,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以规范“三资”经营管理为关键,以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体系、提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完善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机制为重点,形成制度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手段先进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针对全省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体系

(一)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管理方面应当建立健全以财务收支预决算、财务收支审批、采购和销售业务、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干部补助、集体用工、现金和银行存款、出借资金、有价证券等为主要内容的资金管理制度,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福利和奖金发放、举债与清偿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负债管理制度,以对外投资、投资收益、对外投资责任追究等为主要内容的投资业务管理制度,以土地补偿费、集体收益、收益分配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收益管理制度,以财会人员聘用、财会人员岗位责任、财会人员交接等为主要内容的财会人员管理制度,以财务收支审核(审批、审核)单、财务票据保管与使用、电算化、财务会计报表、重大财务事项集体决策和财务档案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管理制度。

(二)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资产管理方面应当建立健全以资产登记、明晰资产产权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资产产权管理制度,以产品物资购置、保管、使用、出入库验查等为主要内容的产品物资管理制度,以固定资产购置、保管、使用、折旧、淘汰、对外投资等为主要内容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以应收款、内部往来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债权管理制度,以资产评估、资产承包(租赁)、资产收益、出售资产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资产经营与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制度,以资产报告、资产清查和责任追究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资产管理责任制度。

(三)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源管理方面应当建立健全以明晰集体资源权属、界限、面积、位置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资源登记制度,以承包经营项目民主评估、公开协商、公开竞价或招投标和承包合同签订、登记、鉴证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资源承包制度,以承包合同兑现、承包合同公开、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纠纷调解等为主要内容的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审批)、流转土地使用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领发放、合同档案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管理制度。

(四)健全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三资”管理方面应当建立健全以民主决策、“两议一委”(党员议事会、村民代表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三资”民主管理制度, 以“一把手”(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负责、公开方法、公开时间、公开内容、群众意见收集评议整改和公开档案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三资”管理公开制度,以民主评议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三资”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二、提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五)落实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确保村级组织独立开展经济活动。乡(镇)可在农村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加挂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牌子。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承担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严格实行岗位分离。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事项和会计核算实行全代理,开展政府向有资质的中介组织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机制的创新试点。没有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总会计一人、代理会计若干人,实行严格的总会计、总出纳、审核岗位分离;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要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面、准确、及时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和资产、资源登记等会计事项;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其中“收款凭证”、“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农业厅、财政厅制定);要严格监督记账凭证业务流程,编制公开表和上报会计报表,管理财务档案,提供咨询服务;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事项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按规定开设专门账户,对筹集和奖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禁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人员签批村级经济事项和票据,严禁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严禁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保管集体现金和经手现金收支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事项应当实行“双印鉴”;要保留一名会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而变动;会计人员负责编制预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收支票据收集整理、保管现金和部分财务印鉴、定期向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等工作。

(六)改善农村会计电算化。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全面实行电算化管理,并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平台对接。要配置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采用农业部认定或监制的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标准的农村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软件,应用电子技术替代人工记账、算账、报账。要建立完善电算化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岗位职责,科学设置管理权限,充分利用软件功能,保障计算机操作规范、系统数据安全、数据备份可靠 、档案管理完善、电算化软件升级与设备更新及时、运转高效。

三、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七)规范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限额管理现金,超限额部分应当及时送存银行;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收取的现金要及时办理手续送存银行,不得坐收坐支;要严格现金支付范围,1000元以上的支出,除符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项目外,应当通过银行结转;要加强现金日常管理,实行严格的岗位分离,严禁非农村会计人员管理现金,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违反规定出借集体资金。提倡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逐步利用农业银行已经建立的覆盖城乡的“惠农通”网络,应用惠农卡、单位结算卡、“银企通”资金结算平台、自助服务终端,实现乡、村、户资金结算全服务、村级资金结算环节全覆盖、集体收支事项全监控。

(八)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经营项目要不断挖掘潜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尽可能扩大生产服务能力,保障集体直接经营收入稳定增长。要强化发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的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及时组织承包、租赁合同的兑现,防止形成长期欠款。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等补助收入要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乡(镇)等确定的支付额度直接拨付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对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要加强监管,防止集体收入流失。要严格控制直接经营项目费用,降低生产服务成本,提高收益水平。要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减少人员经费支出,条件成熟的地方,应当在不打乱资源界限、不合并核算单位的情况下实行村组合并,提倡农村党的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干部交叉任职,除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会计领取常年补助外,其他村干部应按规定领取误工补贴,干部补助标准、补助方式要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要严格控制其他支出,切实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的规定。各项支出应当有具体用途说明和明细支付情况。严禁乱发补助、福利、奖金;严禁超限额订阅报刊,严禁将村级组织招待费转嫁给村办企业或其他组织,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九)规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筹集的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应当充分利用存量资本,不断提高资金利用率,提高生产服务效率。要加强对公积公益金的管理,特别是对集体获取的土地补偿费以及拍卖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收入应当及时作增加公积公益金的账务处理;公积公益金应当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也可以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的建设,严禁用于支付干部补助、修建办公场所、购置非生产性车辆等,严禁用于贷款抵押、担保和偿还村级债务。集体收益的分配要保障成员收益权,按照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进行,分配前应当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后执行。已经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要探索建立新的收益分配制度,让群众享有更多的改革红利。

(十)规范农村集体债务管理。要认真清理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实事求是地按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造册,报乡(镇)政府备案,并依据相关政策积极化解各类债务。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严禁村干部以个人名义为集体借债不入账的行为。对未履行正常程序和村干部私自借入的新债,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各级农经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控村级债务,评估村级债务带来的风险,预防和控制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变动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制止乡村发生新债务的政策规定。

四、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十一)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清产核资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的有效措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开展清产核资,保障集体资产底子清晰、分类明确。要完善集体资产购置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公开购置、监督到位。要用好资产账簿,动态管理资产;及时组织资产清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完整。要强化债权管理,严格控制债权核销,及时清理债权。要规范集体资产处置与产权流转事项,科学合理进行评估,严格集体资产处置程序,实现保值增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在农村新建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设施、购置的设备,应当由村级组织管理和使用的资产,要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核算、管理、经营。

(十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科学合理的鉴定成员、清产核资、明确债权债务、量化资产、设置股权、分配收益等;要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推进产权进场交易。对用电、用水、环境卫生、文化教育、道路设施等集体公益性资产要明确管理责任,做好维护保养,保障正常运转使用。对生产经营、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要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工作。要及时依法处理资产承包经营纠纷,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集体资产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交纳承包费的,除补交承包费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对违约情节严重的承包者,经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定,可以解除承包合同;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使用集体资产的承包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目标责任,健全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不断增值,确保集体收入不断增长、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

五、规范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十三)规范农村集体资源日常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资源登记工作,明晰数量、分布状况、利用情况。资源的租赁、发包要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经济有效原则。家庭承包地要登记确权到户;集体预留机动地采取招标方式承包的,一般一年一承包,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严禁非法延长机动地承包期限;其他资源要依据不同类型依法确定承包期限,维护承包合同的效力,确保承包合同依法履行。县、乡、村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承包事项的批准与合同的签订、鉴证、备案、登记、兑现、变更和证书发放及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准确掌握集体资源经营情况,特别要按合同约定时限组织兑现,确保集体承包收入及时、足额登记入账,防止合同长期不兑现、集体收入长期不入账。

(十四)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认真落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文件),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委托、代耕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或阻碍农户流转土地,严禁截留、扣缴流转收益,严禁受托方超越承包方的授权擅自增加或变更流转事宜,严禁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严禁以定任务、下指标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严禁借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县、乡、村要按照各自职责重点做好有关流转事项批准和流转合同的签订指导、鉴证、备案、登记等工作,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农户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审核审批。要探索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分级备案和风险防范等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五)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依法受理调解仲裁,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提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乡村调解解决,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村级调解组织的作用,使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结果的执行。

六、规范民主监督机制

(十六)完善民主监督。要把维护农民经济上的物质利益与政治上的民主权益结合起来,扎实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监督为重点,健全完善农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重大事项应当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公告,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向村民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成员要按照规定程序产生,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外,农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文书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现任干部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民主理财小组要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规定开展民主理财活动,重点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关决议以及财务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集体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否决不合理开支;村民有权对本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村党组织要发挥核心作用,全方位履行监督职责。

(十七)规范“三资”公开。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要组织好集体“三资”管理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三资”管理情况要做到全面公开、详细公开、及时公开、全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利用农廉网、公开栏、张榜、电子触摸屏等农民群众满意的形式公开。一般的“三资”管理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已经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由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编制公开表;未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县级统一要求的公开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表。公开内容应当按程序审核、签字,并在规定的时间予以公开。在公开期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给群众解答释疑、收集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整治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并向群众反馈整改结果。县、乡有关部门要对集体“三资”公开情况进行督查,及时纠正和堵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

(十八)落实民主评议制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应当由农村党组织主持,乡(镇)党委、政府派人参加,每年年底评议一次。民主评议要按照个人述职、村民或村民代表咨询、村民或村民代表票决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可以与村干部述职评议和考核一同进行。对在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半数的,应当终止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布。

七、完善审计监督机制

(十九)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县级农经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审计职责,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县级农经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对农村主要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要根据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确定的目标要求和任务制定审计工作计划,统筹整合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方式和技术方法,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扎实推进工作;要探索对专项资金、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等实施跟踪审计,探索利用“三资”监管信息平台实施联网审计;对常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要合理确定审计周期。要根据审计特点,建立分类科学、权责一致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和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实行严格的持证上岗(审计证及审计证管理办法由农业厅统一印制、核发、制定)。

(二十)扎实开展审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常规审计要实现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资金及相关经济活动、管理使用和运营的集体资产、拥有与使用的土地等资源开展定期审计、全面审计;要按照《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有序开展审计。对即将换届的村两委及其相关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的要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要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遵纪守法情况、经营行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落实措施制定、执行情况及效果;要审查村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等;要对农村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财务与会计责任、经营与管理责任、财经法纪责任、社会责任做出审计评价。对重点问题、重点领域要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重点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开展审计,保证群众满意;要对村集体“三资”管理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审计,解决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缺失;要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一事一议”筹资酬劳、集体资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管理情况、集体资源经营情况、农民负担、涉农财政资金等群众关注的事项开展审计,保障相关法规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一)充分应用审计结果。农经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经营不佳、管理不善等问题,要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要切实抓好整改工作,整改结果要书面告知审计单位,并向村民公告。农经主管部门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搞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与被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追责问责。要建立农经主管部门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农经主管部门通过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或其他事项要及时移送有关单位,有关单位要认真核实查处,及时向农经主管部门反馈查处结果,不得推诿、塞责。审计结果要作为农村干部民主评议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八、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把规范集体“三资”管理作为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并与增加农民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县、乡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把握好方向和路径,确保相关法规、政策、制度落到实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规范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集体“三资”管理活动中要严格依法行事,严禁将个人凌驾于法规、制度之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监督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法行使监督职责,严禁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三资”的管理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农经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执法、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要协调发改、财政、住建、国土、民政、工商、审计、信访、水利、林业、农机、扶贫等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纪依法坚决查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二十三)推进乡村“六权治本”。要从根本上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按照简单明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要求将“六权治本”落实到乡村,让基层权力在制度的轨道上运行,让基层干部在纪律规范中作为。要梳理职权,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扎细扎牢制度“笼子”,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清除发生腐败的土壤。要优化运行,制定农村干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三资”管理工作流程图,防止权力被滥用,遏制流程中的腐败。要强化问责,依法对权力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控,严格查处滥用权力问题,把好事后惩处腐败关。要强化监督,切实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解释、及时处理、及时公布,调动群众积极性,使村干部时时处于群众监督之下。

(二十四)抓实示范县建设。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示范县创建工作,力争“十三五”期间全面实现“三资”管理规范化。示范县要健全以集体资金监管、资产监管、资源监管和信息公开平台为核心的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网络,实现县、乡、村、户资金收支结算非货币化,资金收支监督全程化;集体资产、资源家底、使用状况全监管;集体财务全入网、“三资”管理全透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示范县建设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农业厅、财政厅制定。)

(二十五)保障运行经费。农经主管部门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履职部门,各级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村经营管理经费,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保障正常开展工作。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是服务农村社会的重要机构,未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地方,提倡采取定岗不定编的办法从现有农村财会人员中聘用人员,每个乡(镇)应当聘用三个以上的代理会计人员,聘用人员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农村主要干部补助额度确定,所需资金通过增加乡(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解决;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严禁向村级组织收取会计委托代理费用,严禁将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的费用转嫁给村级组织。村级会计人员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补贴标准应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确定;累计任职10年以上的村会计应参照村两委主干离职后的补贴标准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

(二十六)健全培训制度。要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法规政策培训制度(培训制度由农业厅、财政厅制定)。要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知识作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履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实行普遍培训。要做好各级农经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使其扎实掌握财会专业和相关知识、熟悉财经法纪、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努力造就一支具有权威的熟悉法规政策、热心为群众办事的农经队伍。要定期开展对村级财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切实加强对农村财会人员的管理,落实登记备案、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二十七)加强工作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基层党建联述联评联考的重要内容,建立考核制度,细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方法,强化跟踪督查。要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在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侵犯农民民主权利,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干部,要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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