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扩展资料
《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第七条 诫勉谈话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