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巴黎协定》采用“国家自主决定的贡献”机制以实现全面参与。“国家自主决定的贡献”就是各国根据各自经济和政治状况,自愿做出的减排承诺。从目前的情况看,《巴黎协定》在促进包容性和实现全面参与上的成功是空前的。不仅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也提出自己的减排承诺,已经有188个缔约方提交了“国家自主决定的贡献”,接近全球排放的100%。
第二,《巴黎协定》引入“以全球盘点为核心,以5年为周期”的更新机制。之前,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更新机制,以致于每隔一段时间就需要启动新的谈判进程来更新各方承诺。《巴黎协定》规定自2018年起,每5年将对全球长期减排目标进行盘点,这将有助于各国政策的协调及同步加强。
第三,《巴黎协定》开启“自下而上”的行动模式。《巴黎协定》的新机制——“国家自主决定的贡献”,允许各国根据各自经济和政治状况自愿做出减排承诺,这种“自下而上”的行动机制有别于之前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自上而下”的方式。比如,《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议定发达国家减排目标的方式导致部分发达国家不愿接受而退出,削弱了协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