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苦地区服役转业优待有:
一是退役养老保险优待。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官兵,军队地区津贴计入其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工资基数,按月积累,退役时转移地方,退休后转化为养老待遇按月领取;
二是退役金增发优待。在西藏地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 10 年的,统一设置 5%的退役金增发比例,超过 10 年的,增发比例根据艰苦等级适当体现差异;
三是安置在艰苦边远地区补助优待。在西藏地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 10 年,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其社会就业人员身份定位和“在哪里工作生活、享受哪里待遇”的地区津贴政策要求,参照享受安置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地区补助待遇;
四是高海拔地区服役退休后保留退役金优待。在海拔 3500 米以上地区服役且安置在该类地区的,在该类地区每服役 1 年退休后保留的退役金比例多增加1%,最多可以多保留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