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蒙古国国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和来源;在蒙古人民风俗习惯、官方语言、蒙古国宪法方面掌握一定知识,并在就公民国籍问题提出申请之前在蒙古国境内常住满五年;
2、满足蒙古国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在本条第一、二款范围内根据国家政策制定的其他具体标准;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无故意犯罪;
3、由于已成为蒙古国公民而该公民与外国确立的关系不应损害蒙古国的名誉和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不涉及依照本法第14条规定决定要求恢复国籍的未成年人的蒙古国国籍问题。
4、为蒙古国做出卓越贡献,或掌握蒙古国急需的专业和技能,或在某一科学领域已经取得或者可能做出卓越成就的外国公民无论是否满足本条第一款前两项条件,可经总统批准取得蒙古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