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疗养规定主要是为城镇职工提供疗养、康养、休养服务,以维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其中一些规定如下:
1. 疗养对象:具有宁波市户籍、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且经过医院诊断并认定需要疗养、康养、休养的职工和其陪护人员。
2. 疗养方式:疗养可以采用定点医院、医疗机构、养生馆、休闲度假村等不同方式进行。
3. 疗养费用:职工可享受单位提供的疗养、康养、休养服务。职工自愿参加的,可根据自愿选择所需的疗养方式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4. 疗养期限:根据疗养的实际需要和职工的健康状况,疗养期限一般为14~30天。
5. 疗养申请:职工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疗养申请,由单位集中统一安排疗养时间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