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并不存在《联合国宪法》,正确的说法是《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联合国的宗旨:
①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②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
③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和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
④作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二、《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
为求实现各宗旨起见,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1、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6、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7、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