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从子女年满3岁时在个税前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年龄要求:3岁——博士(学前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也就是说(满三周岁)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本科、研究生均可。
具体要求:家有子女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扣除年度有子女满3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
2、扣除年度有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
注意:申报时要填写“子女教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