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以下九类:
第一类:爆炸品;
第二类:压缩气体;
第三类:易燃液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
第五类: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有毒物质;
第七类:放射性物质;
第八类:腐蚀品;
第九类:杂项。爆炸物、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物、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和电池。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为了便于制定相应的运输条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及一旦发生事故便于施救,按危险货物性质相近、运输条件相同的原则,将危险货物分为九类:
1、一类:爆炸品;
2、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3、三类:易燃液体;
4、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5、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7、七类:放射性物品;
8、八类:腐蚀品;
9、九类:杂类。
“危险货物”是指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分类标准并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需要满足一定的运输条件后方可运输的物质或者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