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或查验机关)的经办人根据办证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者碳素笔,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 表格内项目填写说明:
1、证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证明序号的编排方法,并在号码前加省份。
2、照片:贴申请办证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压盖发证机关公盖。
3、发证机关:直接填写××县或××乡(镇、街道)××机关。
4、发证机关地址:填写详细通讯地址。
5、邮政编码:填写发证机关所在地邮政编码。
6、电话:填写发证机关电话号码。
7、发证日期:用阿拉伯数字。
8、有效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废止日期。
9、经办人:加盖本人印章。
10、持证人:填写申请办证人姓名。
11、性别:填写男或女。
12、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数字。
13、身份证号码:从第一个空格开始填写。(现表格设计了18位,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将对公民身份证增加三位号码。由于只有公民新领或变更身份证时方使用新号码,故对使用原身份证的,仍填原号码,后三位空置。)
14、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或者再婚)、离异、丧偶。
15、结婚时间:填写现婚姻缔结时间,未婚或离异、丧偶则空置。
16、常住户籍所在地:可省略省、市,直接填写县或乡(镇、街道)、村、组。
17、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在电话号码前加区位号。
18、配偶姓名。
19、常住户籍所在地: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
20、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
21、发证时已有子女数:不论计划内或计划外,按实有子女数分别男、女性别,用大写“壹、贰”等填写,若无则以“/”表示。
22、发证后生育子女数: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填写。
23、落实节育措施记录: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4、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记录: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
25、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每次查验填写一栏,内容应简明扼要;在“验证机关”处盖章,“经办人”处填写查验人姓名(如多人查验,填写一人姓名即可),并注明时间(年、月、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