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淡水放养水域的钓鱼比赛。
第二条 比赛水域的鱼种,一般以鲫鱼、鲤鱼、草鱼、鳊(鲂)鱼为主,其次为青鱼、罗非鱼、鲇(鲶)鱼、鲢鱼、鳙鱼等。
第二章 比赛场地
第三条 钓鱼比赛场地要求
(一)比赛场地以长方形或正方形水域为宜。钓位周围(包括水下)不得有影响垂钓的障碍物。
(二)比赛场地的水域应不受污染。
(三)比赛水域补充鱼量的投放时间距比赛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四)比赛水域应在比赛前10天停止垂钓,比赛前5天停止喂食。
第四条 手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3米,相向距离40米左右。
(二)水深以2米左右为宜。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5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为宜。
第五条 抛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5米;相向距离150米以上,若钓位单边排列,正前方不少于50米。
(二)水深不少于2米。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300千克。
(四)如无取鱼辅助措施,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为宜。
第六条 陆地抛准场地
陆地抛准比赛的场地长100米以上,宽50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