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广东省政府为了提高农村教师的待遇和生活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下是广东民师补助规定的主要内容:
1.补助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教师可以申请广东民师补助:
在农村公办中小学任教满5年以上,目前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任教的教师;
在农村公办幼儿园和农村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任教满3年以上的教师;
已经离开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但是目前仍在农村任教的教师。
2.补助标准:广东民师补助分为两个标准,分别是生活困难补助和农村教师岗位补助。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至300元不等,根据教师任教年限和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农村教师岗位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至500元不等,根据教师任教年限和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3.补助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应该在任教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审核确认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广东民师补助。
4.特殊情况处理:对于以下情况的教师,不再享受广东民师补助:
已经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用的;
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总之,广东民师补助规定旨在提高农村教师的待遇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广东民师补助规定如下:
一、《办法》提出“在国家规定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平均每人全年增加补助费五十元”,“凡已经达到或超过新规定的统一标准的,这次增加的民办教师补助费仍应用于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如何安排使用由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我省是去年已提前达到新规定的统一标准的省份之一,省人民政府决定,仍再增加五十元(今年从十月一日起执行,一小季度为十二元五角),其中拿出二十元(一小季度为五元)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掌握,专门用于解决民办教师的特殊困难补助和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余部分按每人每月二元五角用于民办教师,可参照粤府〔1981〕211号文件的精神,增发节约奖的补助。至于原来已实行行政事业经费节约奖的地方,节约奖可根据节约的多少,与其他教职工同样发给。
二、国务院144号文件规定:"增加工资的经费和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按照'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中央各部所属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单位由地方财政负担。”按照这个规定,我省需要增加的民办教师补助费,也应由冬级财政自行解决。考虑到今年各地财政预算已作安排,今年第四季度增加的开支,除广州市以外,由省财政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一次性给予追加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