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二十条规定,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入车站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检单位工作人员一旦发现有权暂扣其物品,并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由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和管制器具(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三)畜禽和猫、狗等宠物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和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四)易污损设施、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五)充气气球、锄头、扁担、运货平板推车、自行车(折叠的自行车按行李标准),或者其他可能妨碍他人在站(车)内通行、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物品;
(六)行李总重量超过30 公斤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 米的物品;
(七)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公共卫生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