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农业生产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因地制宜、源头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章附则中将生活垃圾定义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根据该规定,笔者将农村生活垃圾定义如下: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居住在农村的村民在其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根据固体废物被弃置前的用途和产生过程不同的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日常生活垃圾。日常生活垃圾主要指村民在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菜叶果皮和废弃的生活用品。在饲养家畜的农户家中,上述生活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可以投食家畜,实现了生活垃圾的再利用。
二是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活动废弃物。乡镇企业和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是其主要源头。集体经济组织中的集体成员的另一个身份是村民,所以这些企业尤其是工厂的工业活动属于村民的生产活动,因此按照定义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属于农村生活垃圾。
三是农业残留垃圾。这主要指村民务农时所产生的垃圾,主要包括残留的农药垃圾和固体包装物,如尿素袋、农药瓶、植物套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