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建设部公告第59号 2002年9月16日)。
1、将过去“漏损率”和“漏失率”的定义修订为“综合漏损率”和“漏损率”,更加准确清晰直接,不容易产生歧义。
2、综合漏损率和漏损率均为漏损指标,明确漏损率为评定指标。漏损率仍按两级评定,一级为10%,二级为12%
3、评定指标漏损率的计算更加明晰,新标准明确指出 漏损率=综合漏损率—总修正值。总修正值依然包括原来的四项(居民抄表到户水量修正值,单位供水量管长的修正值,年平均出厂压力的修正值,最大冻土深度的修正值)。新增全国或区域的漏损率计算方式。
我国规定,不应大于12%。
2002年发布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明确规定,“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基本漏损率不应大于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