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姓名”栏填写补制本表时的姓名,如果与教师资格证书上的姓名不同,须同时在备注处标注(用“曾用名”表示)。
二、“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填写补制本表时的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如果与教师资格证书上的内容不同,须同时在备注处标注(用“原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和“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表示)。
三、本表中加“*”的信息按补制本表时的情况填写,其他信息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的情况填写。
四、“申请地类型”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的情况从下列内容中选择:
1、户籍所在地
2、居住地
3、就读学校所在地(注:仅限申请认定时为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的人员)
4、任教高等学校所在地
5、国家统一考试所在地(注:仅限申请认定时使用港澳通行证或者五年有效期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认定机构应当备注栏中注明
六、本表由教育部监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