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看守所对囚犯戴脚镣的使用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八条规定,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对确需限制活动的罪犯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但这些措施应当合理,不能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施行条例》第三十三条也规定,监狱对于行动自由受到限制的罪犯,应当根据其行动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并保证罪犯的人身安全。
看守所在使用脚镣等限制措施时,应当遵循合理、必要、科学、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并且对囚犯的人身权益和尊严进行尊重和保护。
根据中国《看守所管理条例》,戴脚镣子是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所采取的一种安全措施。《看守所管理条例》规定,看守所可以根据确保秩序和安全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戴脚镣。
然而,具体的戴脚镣的情况、时期和方式,应当根据嫌疑人或罪犯的情况、情节、危险性等进行具体判断,并在必要时由看守所依法作出决定。同时,看守所在执行这一措施时,必须确保对嫌疑人或罪犯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不造成损害,并且应当设法减少或避免对嫌疑人或罪犯的伤害。
总之,戴脚镣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在确保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嫌疑人或罪犯的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