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据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8、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设置防晒设施9、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五级风以上(含无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应升级管理。
根据GB 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中5.2.7的规定,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
根据AQ 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中5.1.10 的规定,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根据HG 30010-2013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中4.2.1.10的规定,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三项规范均为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