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不仅是科学家行为的内在激励因素,也是庞大的科学共同体得以灵活运转的“能源”和动力。
科学共同体的基本精神:
1.普遍主义,即深信科学的真理具有普遍性,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在对科学成果进行评价时,一切阶级、种族、宗教、民族、国籍等社会属性均不在考虑之列。科学向一切有能力进入科学之门的人开放,科学知识向一切人开放。
2. 公有主义,即承认科学发现本质上是社会合作的产物,它属于整个科学共同体以至社会,科学家无权独占(或收回)他的科学发现,科学发现奉行公开原则(包括不保密原则), 科学家所换回的唯一“私有财产”就是他的发明权。
3. 不谋私利精神。即使在科学大大职业化的时代,对科学的追求在文化上还是被定义为主要是对真理的不谋私利的求索,仅仅在次要的意义上才是谋生的手段,科学家应具有求知热情、广泛的好奇心和造福人类的利他主义。
4.有条件的怀疑精神。科学家决不应不经任何分析批判而盲目接受任何东西。当然,其怀疑应按照一定规范,而不是怀疑一切,科家有责任评价其他科学家的研究成果,也要允许别人对自己的成果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