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官制改革的作用和特点(明朝地方官制一览表)

明朝官制改革的作用和特点(明朝地方官制一览表)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4-04-18 02:29:19

明朝官制改革的作用和特点

  明初沿用元制设行省,洪武九年改设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行省”。有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左右参政、左右参议等官。

“布政使,掌一省之政……凡僚属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上下其考,报抚、按以达于吏部、都察院。三年,率其府州县正官朝觐京师,以听察典。”

宣德时,定全国分十三布政使司。布政使权势极重,《明史·职官志》:“初置藩司,与六部均重。布政使入为尚书、侍郎,副都御史每出为布政使。”

  提刑按察使司

  行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有按察使一人及副使、佥事等官。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一省的最高行政、司法机构,合称“二司”。

  明朝中叶以后,逐渐派都御使出任总督或巡抚,总领一方之军政,其官衔则兼之。

  道

  设道,分两类:于布政使司置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称分守道;按察司置副使、佥事,分司诸道,称分巡道。还在一些地方设整饬兵备道。又有协堂道、水利道、屯田道、管河道、盐法道等。道之制度,在明朝已颇复杂。

  府

  明初改元制之路为府,隶属于道。府分上(粮二十万石以上者)、中(二十万石以下者)、下(十万石以下者)三等,有知府一人及同知、通判等官。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也设通判,但已不如宋之权重,仅为分掌粮运及农田水利之官。

  州

  有两种:一为直隶州,地位相当于府,隶属于省;一为属州(散州),地位相当于县,隶属于府。各州有知州一人及同知、判官等官。

  县

  有知县、县丞、主簿各一人,其属有典史等。县分上(粮十万石以下者)、中(六万以下者)、下(三万以下者)三等,均隶属于府或州。

  各府设府学,以掌管教育,有教授一人(从九品),训导四人。各州设州学,有学正、训导等官。各县设县学,有教谕、训导等官。学童应试录取后,在儒学(府学、州学、县学)中读书者称为“生员”,俗称“秀才”。

  明朝官制的特点是:

  一、中央集权加强,皇权发展到了高峰。明朝自洪武后,不设宰相,取消中书省,皇帝直接统领六部,事权至为集中。

  二、设内阁,为皇帝辅助、办事机构。

  三、中枢组织系统比宋、元简化;六部九卿系统较清,职责较明。

  四、地方官制比唐、宋、元简明,惟道的设置较杂,至清不改。

  五、在贵州建行省,加强了这一地区的管理。

  六、采用土官制度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管理,即以本族上层领袖为土官(即土司),可世袭。

明朝官制,是明朝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朝官制分两部分,选官制度和任官制度。明朝官制分为中枢、地方、军事官制三部分。为了加强皇权,明朝废除了沿用已久的三省制,亦罢宰相职,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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