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热能资源,节约能源,改善民生,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用热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企业经营、用户自愿、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规划、应急、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所管辖范围的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对于集中供热管道无法覆盖的区域,可以采用分布式供热方式进行供热。
鼓励开展新技术、新设备等新型节能环保供热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支持利用天然气、火电厂余热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六条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与产业规划相衔接,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有配套供热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供热方案。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建设单位预留符合供热相关标准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供热单位参加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集中供热经营活动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取得供热特许经营资格,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规定如下:
1、国家限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能够不用交纳取暖费,但是通常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
2、取暖费的收取通常是按照小区限定的花费来算,和物业费相同,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花费,不顾住户可否寓居,都要交纳。
3、通常暖气费分别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相同,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能够的。通常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不是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