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价等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评价内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安全生产单项评价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设备管理4个分项;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奖罚、项目施工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行4个分项
三、评分原则:
㈠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分原则:
1、各分项评分满分为100分,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应为分项评分表各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2、分项评分表中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应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应得分。
3、评分项目有缺项的,分项评分实得分=可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可评分项目应得分之和×100;
4、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其4个分项实得分的加权平均值。相应分项的权数分别为0.3、0.2、0.3、0.2;
㈡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原则:
1、单项评分满分为100分;
2、分项评分表中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应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和加分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应得分;
3、单项评分实得分为各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4、当评分项目涉及到重复奖励或处罚时,其加、扣分数应以该评分项目可加、扣分数的最高得分计算,不得重复加分或减分。
1、评定标准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900分(含900分);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750分(含750分);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600分(含600分)。
2、评定单位
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