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表彰有关规定(七一表彰大会流程及安排)

七一表彰有关规定(七一表彰大会流程及安排)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4-03-26 04:32:24

七一表彰有关规定

七一表彰是指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7月1日)之际,对在各个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根据有关规定,表彰对象应当是在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事业等领域中,做出杰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优秀组织。

表彰方式包括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金等。表彰活动旨在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各项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七一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作出杰出贡献、创造宝贵精神财富的党员。授予对象应当在全党全社会具有重大影响、受到高度赞誉。“七一勋章”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本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第六条 “七一勋章”通过评授和普授两种方式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中央直接授予。评授指评选授予,按设定条件好中选优,评选确立,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国共产党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普授指普遍授予,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任务、特点确定基本条件,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参与者,参加者均可授予。

    第七条 中央组织部提名“七一勋章”授予人选。经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审查,报党中央决定。党中央可以直接决定“七一勋章”授予人选。

    第八条 党中央举行颁授仪式,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签发证书并颁授“七一勋章”。颁授仪式一般安排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举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

    第九条 根据需要,党中央可以设立其他名称的勋章。

第三章 荣誉称号

    第十条 党中央设立荣誉称号,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崇高精神风范,以及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的党员和党组织。荣誉称号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或者冠以专项工作称谓。荣誉称号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本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第十一条 党中央可以与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中央组织部根据有关方面建议,提名荣誉称号授予对象,经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审查,报党中央决定。党中央可以直接决定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

    第十三条 荣誉称号不定期授予。党中央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党员颁发证书、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党组织颁发证书,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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