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交运的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如果携带违禁物品登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