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导游资格考试: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谓“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在我国,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取得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才可以参加导游资格考试。 (2)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接受过何等程度的教育,具有何种学历,是衡量一个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及知识文化程度的一个客观标准,也是从事某种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导游,由于其职业的特点,要求从事导游职业的人必须具有较好的文化素养。一般认为,导游人员应当是一个“杂家”,即要求其具有较广泛的文化知识,对祖国的历史文化、名山大川、风土人情、民族习俗等有较广泛的了解。而要了解上述知识,没有一定程度的文化素养,是很难满足这些要求的。因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的人员才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3)必须身体健康。导游工作既是一项脑力工作,又是一项繁忙艰苦的体力工作;此外,又由于各地气候条件、生活习俗等不同,给导游人员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许多的麻烦与不便,如果没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是很难适应导游工作的。因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必须是身体健康的人员才可以参加导游资格考试。 (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所谓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主要是指具有《条例》规定的文化程度和学历证明;同时,还应当参加各级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统一布置而组织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即是对考生进行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的培训。所谓语言表达能力是导游人员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因为导游人员主要是通过语言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导游语言,是对祖国名胜风景古迹的艺术表达。它要求导游人员应当按照规范化的语言来解说,或以艺术化的语言进行,做到语言流畅、鲜明生动、活泼风趣、合乎礼仪;或以优美动听的导游词表述,吸引旅游者的注意力,形成轻松愉快、活泼有趣的气氛,给人以美的享受,消除旅途疲劳,增添旅游情趣。 以上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所谓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是指国家旅游局;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则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依据《条例》规定,愿意从事导游职业的人员经参加资格考试并合格,即可由《条例》规定的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是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机关则只能是国家旅游局或者国家旅游局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除这两级旅游局之外,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都不能印制或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