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生活用水必须纳入城市自来水网:使用地下水的,经过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住宅用电根据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三、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利部门同意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
四、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联系。
五、居住区及居住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交站点,开通公交线路。
暂未建成的居住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超过2公里的,建设单位应有自行配备的短途交通车辆通达公交、地铁站点。
六、住宅所在区域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由于住宅项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必须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
七、住宅周围做到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八、在本市城市化地区进行住宅开发建设项目,其煤气设施的建设与其他市政、公用、电力设施一样,必须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住宅发展局不予发放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市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办理商品房注册登记手续,不能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开发商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造成入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造成入住居民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消除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未达到以上要求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发放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而造成入住居民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这就需要购房者对以上项目认真验收,同时加强对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