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动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少年级运动员,运动技术等级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和公布。
二、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条件:
1、运动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工作、学习积极,体育作风好。
2、达到本项目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三、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权限:
1、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
2、省体育局审批一级运动员。
3、市体育局二级运动员。
4、区、县体育局审批三级运动员和少年级运动员。
四、办理程序:
1、运动员达到技术等级标准后,由本人按下列要求填写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表,向其所属单位申请,报请相应体育局批准。
(1)、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申请表一式三份,一寸同底免冠照片4张;
(2)、一级运动员:申请表一式二份,一寸同底免冠照片3张;
(3)、二级以下运动员:申请表一式一份,一寸同底免冠照片2张;
2、凡在市属校、队训练的运动员,必须由其主训教练领取申请表,经审核,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到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办理。其他人员凭相关比赛资料到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领取申请表后,办理申请手续。
3、各单位运动员申请技术等级称号,必须在比赛当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或手续不全者,不予受理。
4、市体育局自接到申请表后,审核和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五、凡经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运动员,由批准机关发给证书和证章。运动员获得两个以上相同技术等级称号时,只发给证书、证章一套;如获两个以上不同技术等级称号时,按较高的技术等级称号发给证书和证章(均需收取工本费10元)。所获技术等级称号和成绩均被登记在证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