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相关流程:
一、由申请人本人向驻地市侨办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侨办国内处初审后予以受理,由申请人填写《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审批决定由省侨办发函至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联审会签; 三、获准回国定居者,由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四、公安派出所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落户手续,包括办理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