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养殖证申请表;
2、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1、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2、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3、无权属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