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十条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保密法十大亮点)

保密法十条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保密法十大亮点)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4-04-02 04:27:57

保密法十条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意义:

1.有利于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2.有利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和依法公开,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3.有利于完善国家法律体系,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4.对于推进新形势下保密工作,实现保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保障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顺利进行,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是,增加规定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在总则部分明确宣示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方面明确了一切公民和组织应当承担保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另一方面明确了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增强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有利于强化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

二是,在保密工作方针中明确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明确提出了保密工作既要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要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同时规定了两者有机衔接的实现路径,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三是,增加了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标准。即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那些与“国家安全和利益”无关或者有着间接关联的一般事项,不能被确定为国家秘密,从而大大缩小了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在定密工作中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秘密的本质特征,防止把不该定密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

四是,增加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责任人制度的确立,不仅仅是要明确定密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防止人人可以定密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提高定密的准确性。

五是,增加了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的规定。修订后的保密法增加规定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以上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依法享有定密权,并明确了定密权限。根据国家保密工作方针,科学地设置定密权限,有利于减少国家秘密产生的数量,这样有利于促进有关政府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与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

六是,增加规定了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修订后的保密法增加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确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工作过程中的保密与解密的规定。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在保密期限内保密事项范围变化后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这样规定,既有利于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又有利于节约保密成本,促进及时解密,防止“一密定终身”现象的发生。

七是,明确了定密争议的主管机关。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或者有争议的事项,其确定机关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解决机关、单位对有关事项是否定密在理解上产生歧义,避免定密不准现象的发生。

八是,完善了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管理好涉密人员,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核心,应对涉密人员的管理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此,修订后的保密法对涉密人员的分类、任职资格、任用审查、上岗教育培训、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遵守的保密义务,以及对机关、单位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九是,增加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科学合理地规范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提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对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十是,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明确了承担法律责任的12种行为,完善了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丰富了承担法律责任形式的种类,细化了不同情形下的执法主体,有利于有关机关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

强化追责改“结果论”为“行为论”

当前一些单位长期忽视保密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不少人认为只要自己是无意的,又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的泄密就没什么了不起。针对失泄密事件查处难问题,新修订的保密法改“结果论”为“行为论”,即“违规即问责”,规定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发生法律列举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都将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还加大了处分监督力度,对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部门应当提出纠正建议。与修订前的保密法相比,新修订的保密法着力强化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可以看出,立法者希望通过更加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规定来阻止泄密行为的发生。

新修订的保密法对国家秘密流转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相对明确的法律责任。同时,新法明确了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违规行为是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国家秘密安全遭受严重威胁的最常见、最典型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后果,只要发生所列举的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都应依法追究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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