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报停规定:1、用户须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到热力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取暖费报停业务登记单。
2、用户须申请报停的房屋无拖欠取暖费。
3、用户须根据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报停工时费等相关费用。
4、用户申请报停的房屋须全部停止供热,不允许部分报停和拆除。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
6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