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知府一人,通判二人,签书节度判官厅公事、节度推官、观察推官、观察判官、隶事参军、左司理参军、右司理参军、司户参军、司法参军各一人。
掌畿甸之事,籍其户口,均其赋役,颁其禁令。
城外内分南北左右厢,各置厢官,听断民间讼诉。领九县,分士、户、仪、兵、刑、工六案,辖开拆司、财赋司、大礼局、国信司、排办司、修造司。
属吏有点检文字、都孔目官、副孔目官、节度孔目官、观察孔目官各一人。
孝宗乾道七年(1171),以皇太子为临安尹,废通判、签判职官,设少尹一人、判官二人。推官三人。九年,罢皇太子领尹事,依旧制设知府、通判等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