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可以”就是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在表达态度意见上留有很大的回旋余地,意义深远。由于情况的复杂性,但对某些个别环节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要求,这是允许的,不违背态度明确的原则。
但如果观点不明,态度含混,令下级机关无所适从,就不合基本要求了。同意则不同考虑后续的发展。
原则即行事所作为依据的准则、规范、标准。原则性”是指一个人做事的“底线”,大都体现在不触犯法律(法纪、法规),不损害国家、不损害集体及个人利益,不损他人与自我尊严。
所谓“原则性可以”也就是没有触碰到一个人做事的“底线”的情况下可以做某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