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备农村户籍。
2.家庭农场主要的劳动力以本家庭为主,无长期雇佣工人,或者长期雇佣工人数量不超过本家庭务工人员数量。
3.申请者的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并且占比要超过百分之八十。
4.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应达到一定标准。应在按规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1、家庭农场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名称中含有“合伙”、“公司”字样的家庭农场应当办理注册登记。
2、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应具备一定的土地经营规模。
3、家庭农场可以将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场所登记为其住所。
4、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以谷物、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以及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