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担任公证员有两种情形,分别为:
一担任公证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1)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的权利。
(2)审查、调查、勘验的权利。公证员有权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行为能力、申请公证事项以及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有权进行调查和现场勘验。
(3)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的权利,以及终止公证或拒绝公证的权利。
(4)解答法律咨询,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权利。
公证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依法办事。
(2)遵守公证法律、纪律和公证职业道德。
(3)保守国家和当事人的秘密的义务。
(4)回避的义务。
(5)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义务。
(6)不得在公证处以外兼任其他职务的义务。
公证员履行公证职务时,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其职责是受理、承办具体的公证事项,草拟、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同时,公证员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通过司法考试后,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后,由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部门报省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任命,并由省司法部门颁发执业证书。
公证员专业职务是为了完善公证制度,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水平,实现公证队伍的专业化,保证公证质量,而根据公证工作的性质和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