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业生产上,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主要内容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土地承包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农户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发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享有以下权利: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词;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
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享有承包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鼓励农民开展经济合作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和农业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人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农民和农业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和保护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