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 民法上的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的构成条件是:
(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
(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例如:李某有汽车一辆,市场价值约19万元。突然一天,李某的妻子患病,急需做手术,需要押金及医疗费27万元。
李某万般无奈,向朋友陈某借钱,陈某对李某讲,我正需要一辆车,把你的车卖给我吧,我给你8万。由于李某急需用钱,无奈答应将车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陈某的行为就构成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