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货币,也称货币基数(Monetary Base),因其具有使货币供应总量成倍放大或收缩的能力,又被称为高能货币(High-powered Money)。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2000年版)的定义,基础货币包括中央银行为广义货币和信贷扩张提供支持的各种负债,主要指银行持有的货币(库存现金)和银行外的货币(流通中的现金),以及银行与非银行在货币当局的存款。 各国对基础货币的定义及统计不尽相同,即使是在一个国家之内,根据基础货币的分析用途不同,可能有几种基础货币的定义。我国基础货币的定义和统计也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化的过程。 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基础货币统计。当时对基础货币的统计定义为:基础货币=金融机构库存现金+流通中现金+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金融机构特种存款+邮政储蓄转存款+机关团体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其中,金融机构库存现金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所持有的现金;金融机构特种存款是人民银行为了吸收农村信用社多余的流动性设立的特别账户,通常账户余额很小,并且不活跃。 基础货币这一概念可分别从基础货币的来源和运用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从基础货币的来源来看,它是指货币当局的负债,即由货币当局投放并为货币当局所能直接控制的那部分货币,它只是整个货币供给量的一部分;从基础货币的运用来看,它是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包括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以及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二是流通于银行体系之外而为社会大众所持有的现金,即通常所谓的"通货"。 在现代经济中,每个国家的基础货币都来源于货币当局的投放。货币当局投放基础货币的渠道主要有如下三条:一是直接发行通货;二是变动黄金、外汇储备;三是实行货币政策(其中以公开市场业务为最主要)。由基础货币的投放渠道,我们可以看出,基础货币的决定因素主要有:(1)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证券;(2)中央银行收购黄金、外汇;(3)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再贴现或再贷款;(4)财政部发行通货;(5)中央银行的应收未收款项;(6)中央银行的其他资产;(7)政府持有的通货;(8)政府存款;(9)外国存款;(10)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卖出证券;(11)中央银行的其他负债。 在以上这11个因素中,前6个为增加基础货币的因素,后5个为减少基础货币的因素,而且这些因素均集中地反映于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我们不难看出,在以上这些因素中,有些是中央银行所能直接控制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公开市场买卖;而有些则是中央银行不能直接控制的。但是,对于这些不能直接控制的因素,中央银行可通过运用其公开市场业务,来抵消这些因素对基础货币的影响。因此,一般认为,基础货币在相当程度上能为中央银行所直接控制。 由此可见,人民币基础货币也不外乎上述几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