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在长春市中心城区的残疾人、老年人
(二)已取得长春市居住证的、户籍为长春市县(市)和外阜来长的残疾人、老年人
(三)户籍在双阳区、九台区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在长春市中心城区居住满6个月的。
法律依据:《长春市残疾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惠乘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优惠乘车的范围,是指市中心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快速轨道交通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申请办理优惠乘车卡的,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监护人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到指定营业点优惠办理,费用为10元,办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长春市县(市)和外阜来长残疾人、老年人还需携带居住证。九台区、双阳区来长的残疾人、老年人需携带由居住地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