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腹子指怀孕妇人于丈夫死后所生的孩子,就是孩子出生时父亲已经过世的孩子。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上述规定,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