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细则要求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委。
省经委对申请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规定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下达确认函,并在省经委网站公开。
申请企业收到确认函并依法办理好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等相关手续后,方后可动工修建。
在加油站建成投入经营前,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当地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申请企业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要求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省经委。
省经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