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心城区东至东六路、南至南二路、西至西五路、北至德州路以内区域;
(二)河口区东至海昌路、南至河庆路、西至滨四路、北至河滨路以内区域;
(三)垦利区东至东三路、南至同兴路、西至利河路以西1000米、北至黄河大坝以内区域;
(四)广饶县、利津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区域。
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适时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布。
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允许在上述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本市下列地点,全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公园、风景区、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过街天桥、立交桥、高架路等桥梁隧道部位;
(五)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建筑工地施工区域;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厂区,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四条 高考、中考期间以及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每日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不受上述限燃时间段限制。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应急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教育、民政、财政、住房城建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气象、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幼儿园、学校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幼儿、学生、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和引导本单位人员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指定用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地点。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对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窨井等部位投射、抛掷;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烟花爆竹产品的《燃放说明书》要求,保持与周边人员、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 遇重大节庆或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许可后,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三条 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