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公办高中进行自主招生改革试点,自主招生范围应控制在市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各市要将试行自主招生学校的试点方案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普通高中招生实行计划管理。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审批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其官网公告本市所有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其中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应包括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和审批地以外分市招生计划数。
通知还对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作出进一步规定。县(市、区)属公办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域内招生,设区市城市区区属公办高中学校招生范围,可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市属公办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教育局确定。未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民办高中以审批地范围招生为主,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初中毕业生就学愿望和需求的前提下,可招收部分审批地以外(省内)学生。
通知规定,各地要落实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国际部”(或“境外课程班”)招生行为,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