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拉机的报废,农业部2008年出台了GB/T16877-2008国家标准,其中规定履带式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大型和中型轮式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此标准为推荐标准,非强制标准,目前我省关于拖拉机的报废均参照此标准执行。
《湖南省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报废有关规定》与2007年农机部门所辖农用运输车职能移交不存在冲突问题,此规定明确了农用运输车的报废标准和年限,由于07年以后农机部门将农用运输车的管理权移交至公安交警部门,目前农用运输车的报废是否参照此标准执行请咨询公安机关交警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