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工程计量内容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矿山工程等各类工程的计量。计量规则指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主体工程进行计量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一般而言,主体工程的计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量清单计量:根据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对各项工程的数量、单位、规格进行计量,分解到具体的工程构件或材料上。
2. 工程量审定: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要求,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定,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 施工图计套:根据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对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土方开挖填方等工程的规模、数量进行计算,确定施工图计套。
4. 设备租赁计量:对租用的机械设备、施工工具等进行计量,确定租赁单位和租赁期限。
5. 管道、线缆等管线工程计量:对管道、线缆等管线工程进行计量,确定其长度、直径、数量等。
至于主体工程计量规则,则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所处地区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来进行具体计量的具体规定。例如,在建筑工程中,可以参考《建设工程计量规则》等标准进行计量;在市政工程中,可以参考《市政工程计量规范》等进行计量。
工程计量的原则与方法
为保证工程正常有序的进行施工,发包人现场人员会定期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计量并予以确认,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工作。因此,工程计量不仅是发包人控制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关健环节,也是约束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手段。
一、工程计量的原则与范围
(一)工程计量的概念
所谓工程计量,就是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具体地说,就是双方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以及工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和计算方法,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实体数量进行测量与计算,并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进行标识、确认的过程。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数量,通常是根据设计图纸计算的数量,是对合同工程的估计工程量。工程施工过程中,通常会由于一些原因导致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不一致,比如: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或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不符;工程变更;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现场签证;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等等。因此,在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前,必须对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所完成的实际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二)工程计量的原则
工程计量的原则包括下列三个方面:
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即工程必须满足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合同文件对其在工程质量上的要求,同时有关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满足合同文件对其在工程管理上的要求。
2.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工程计量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受合同文件所约束,其中工程量清单(说明)、技术规范、合同条款均会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在计量中要严格遵循这些文件的规定,并且一定要结合起来使用。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计量的范围与依据
1.工程计量的范固。工程计量的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所修订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种费用支付项目,如费用索赔、各种预付款、价格调整、违约金等。
2.工计量的依据。工程计量的依据包括: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合同图纸、工程变更令及其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质量合格证书等。
二、工程计量的方法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通常区分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规定不同的计量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按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进行计量。
(一)单价合同计量
单价合同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二)总价合同计量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工程量应按照与单价合同相同的方式计算。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