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主体结构的沉降稳定值应该尽可能小,以保证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标准:
1.中国大陆:根据中国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规定,对于常规建筑主体结构,其基础沉降量应小于5毫米。对于特殊建筑、高层建筑等,在设计阶段应制定更严格的控制标准。
2.美国:根据美国建筑规范计算,主体结构的沉降稳定值应该小于1英寸/25.4毫米。
3.欧洲:欧洲标准中规定,主体结构的安全沉降值应该小于建筑物的高度的400分之一。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主体结构沉降稳定值还受到地质条件、建筑物结构类型和使用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严格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沉降稳定值还需要根据具体工程的设计要求和当地的建筑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来确定。在实际工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建筑设计师或工程师,以确保主体结构沉降稳定性的符合标准。
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5.3.4表,对建筑物各种结构的允许变形都是相对值,其中唯体型简单的高层建筑的平均沉降量≯200mm;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按高度100、200、250M分别限制为400、300、200mm。具体规定要求详见该表及注释。
第10.2.9条是必须进行监测沉降的范围。
建筑物的地基沉降(变形),与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情况(地基土类别)、建筑体型及结构形式、使用要求和地基处理方式等有关,故其最终允许沉降量(值)是通过设计理论计算确定的,同时还应考虑控制地基变形差异沉降等。
一般不均匀沉降(差异沉降)小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且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速度小于每月2mm,并在短期内无明显变化时,则认为该建筑物的沉降趋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