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是不可以办供销社的,但是可以办合作社。
我国在50年代到80年代期间,在农村的百货零售商店称为供销合作社,1957年底,我国广大农村成立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同时,把农村的一些零售商店(其中也包括城市的一家一家的商店)按自愿原则,联合起来成立为集体所有制的商店。国家称为供销合作社,1958年农业生产合作社过度到人民公社,供销合作社过度到商业局,作为商业系统的合作性组织基本不存在。某些生产大队办的商店还叫供销合作社。1978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以后,在城市出现大量私人商店,国有商店基本消失了,农村的商店都是个体户。“供销合作社”成了一个历史名词。
私人可以办供销社的,是属于个体经营户,它可以给人l们提供物资需求,给人们物质的供给,还可以给人们的物资进行推销,这样可以给人们带用很大便利,这也是人们的迫切需要,供销社可以既可以把人们的物资集中销售,又可以急切解决物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