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现场自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为加强现场自拌混凝土的管理,提高自拌混凝土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法适用于我司承建项目的所有现场自拌混凝土的管理;
二、拌下列混凝土必须编制单独施工方案:
1.强度等级C35(含C35)以上混凝土;
2.抗渗等级P8(含P8)以上的抗渗混凝土; 3.住宅小区(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的各类混凝土;
4.桩基工程的所有混凝土。
三、现场自拌混凝土必须具备的条件:
1.搅拌机必须完好,容量不得小于350L;
2.完善的计量设施,尽可能采用自动配料机;
3.骨料堆场必须是硬化地面,并按品种,规格分仓堆放;
4.完善的试验检验仪器:骨料含水率测定仪,坍落度筒,试模 及试块养护设施。
四、质量保证措施:
1. 采用现场自拌混凝土的项目在首次施工前必须书面向公司技术部提出申请,经技术部现场核验,在满足现场自拌条件后方可进行。
2. 自拌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由公司中心试验室或南平分公司试验室出具,不得私自委托外单位出具。 配合比试配用的原材料必须与现场使用的原材料一致。
3.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水泥、砂、石子、粉煤灰、外加剂等)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要求,相关质保资料齐全。
4.骨料含水率测定每台班不得少于一次,并做记录。
5.现场施工配合比必须由专业技术负责人根据骨料含水率进行调整,并做记录。
6.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
7.现场拌制普通混凝土的搅拌时间不得少于90s, 拌制掺外加剂和掺合料混凝土的搅拌时间不得少于150s。
8.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测定每2小时不得少于一次, 并须做记录。
9.施工现场必须留置标准养护试块、 构件实体检验用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及拆模用的同条件养护试块, 标准养护试块在现场养护3天后送公司中心试验室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