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徐委发〔2014〕3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意见》(徐政发〔2014〕70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为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目标,通过公开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制定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交易程序,向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易地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交易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治新增的、经验收合格完成报备、纳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库,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第四条市政府通过统筹各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任务、各县(市)区政府主动申请,以及市有关部门、企业投资形成等方式确定交易指标来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出让人,是指提供指标的市、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企业。本办法所称竞买人和竞得人,是指为获得指标、参与指标交易活动和交易成功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城区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及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单位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交易价款,是指补充耕地指标在市场交易的成交额,其中包含竞得人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90%部分。省集中的耕地开垦费10%部分不含在交易价款中,竞得人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缴纳。
第七条省以上(含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通过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购买所需补充耕地指标。
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首先使用项目所在县(市)区的补充耕地指标;指标不够的,方能进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申请竞买缺口指标。
鼓励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城区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等通过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所购指标可计入该地区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总任务。
第八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价高者得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标交易的管理工作,委托市土地矿产市场服务中心土地复垦管理处作为交易服务机构,承担指标交易和服务等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搭建指标交易平台;
(二)拟定指标交易方案、挂牌交易公告;
(三)在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交易信息;
(四)核实出让人提供指标的相关情况,对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库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五)组织指标交易;
(六)指标成交结果公示;
(七)办理指标交割相关手续;
(八)定期分析指标供需和交易情况;
(九)办理与指标交易有关的其他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