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纳交接
(1)现金、银行存款的交接。库存现金必须与账面相符,出现长、短款要由移交人员查明原因并解决长短款问题。企业银行日记账有时会和开户行银行对账单因时间问题等出现余额不一致情况,移交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说明原因。
(2)票据的交接。一般我们都接触到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在交接的时候,有移交者列明移交支票张数及支票号码。和剩余票据的张数及支票领用登记簿等是否记录完整。
(3)账簿的交接。出纳岗位一般编制现金、银行日记账账簿,根据公司情况,也有可能编制固定资产账簿。
(4)交接时查看是否账实相符。账簿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等。接交人办理接收后,应在各账簿启用表上填写接收时间,并签名盖章。
(5)印鉴的交接。接交人按移交清册点收公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
(6)其他事物的交接。根据移交清册所列清单,移交人、接交人共同当面认真一一点清、查看无误后交接,有监交人监交,这里监交人是指企业财务负责人。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必须具备: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册页数、份数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二.会计交接
交接范围:
1、会计人员因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其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前应准备的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记账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移交费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需要写出书面说明
4、编制移交清册
移交清册上应列明事项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每一年的数量进行列明,比如2017年会计凭证12本,会计账簿5本;2018年会计账簿15本,会计账簿5本
发票和支票在列明的时候主要登记未使用的发票号码
5、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将财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6、未装订的各项资料装订完毕
移交清点工作: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上列示的数据进行逐项点收。
1、库存现金根据会计账簿记录的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的情况或者“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有移交人员承担责任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的物资进行现场清点核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进行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交接清楚。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应有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进行监交或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如果会计人员移交日期和业务刚好是某年的最后一天,接替人直接在来年新开账,则可以另立账簿
移交清册应该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
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经办会计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接交时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存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事后发现问题还是应由移交人承担责任并不得推脱责任。